近日,國家能源局發布了《關于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旨在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能源改革的相關部署,充分發揮新型經營主體在提高電力系統調節能力、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電力安全供應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
《指導意見》首先明確了新型經營主體的概念和范圍。新型經營主體是指配電環節具備電力、電量調節能力,具有新技術特征、新運營模式的各類資源,分為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和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儲能等分布式電源和可調節負荷;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主要包括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和智能微電網。
在支持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方面,《指導意見》提出了多項政策措施。一方面,新型經營主體應當持續提升技術管理水平和調節能力,以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的需要。鼓勵虛擬電廠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新型儲能、可調節負荷等資源,為電力系統提供靈活調節能力。同時,支持具備條件的工業企業、工業園區等開展智能微電網建設,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納水平,并探索建立通過新能源直連增加企業綠電供給的機制。
另一方面,為便利新型經營主體接網和運營,《指導意見》要求電網企業做好新型經營主體并(聯)網或平臺接入等服務,明確服務流程、可接入容量等信息,提高服務效率。同時,新型經營主體原則上可豁免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另有規定除外。此外,《指導意見》還提出要完善新型經營主體的調度運行管理,確保其滿足安全生產及涉網安全管理相關政策要求,并鼓勵調節容量5兆瓦及以上、滿足相應技術指標要求的新型經營主體提供電能量和輔助服務。
在電力市場參與方面,《指導意見》明確新型經營主體與其他經營主體享有平等的市場地位,并按有關規定公平承擔偏差結算和不平衡資金分攤等相關費用。同時,優化新型經營主體的市場注冊流程,要求各地電力交易機構為新型經營主體設置注冊類別,不得增設注冊門檻。此外,還完善了適應新型經營主體的電力市場交易機制,包括提升電力中長期交易靈活性、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完善輔助服務市場等。
為保障政策落實,《指導意見》要求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完善適應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市場機制,明確監管要求,加快制修訂新型經營主體相關標準。同時,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對新型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結合實際及時制定出臺適應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技術要求、交易細則等,持續規范新型經營主體電力市場交易行為,防止市場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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