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規范有序的危險廢物收集體系,切實解決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處理難的問題,有效防范環境風險,泉州市石獅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石獅市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篩選方案》的通知。
除醫療廢物、感染性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單位產生的次生危險廢物、無明確利用處置途徑的危險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單獨收集的危險廢物和具有易爆、劇毒屬性等環境風險較大的危險廢物外,可收集危險廢物。
原文如下:
泉州市石獅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石獅市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篩選方案》的通知
各相關企業:
根據《福建省推進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工作方案(試行)》(閩環規〔2023〕4號)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推進落實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閩環保固體〔2023〕17號)和《泉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泉州市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布局方案(試行)的通知》(泉環保規〔2024〕1號)文件要求,受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委托,我局計劃按程序篩選出1家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單位,特制定《石獅市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篩選方案》,經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審查同意,現予以印發。歡迎有試點意向的申請單位于2024年12月11日下午下班前按照方案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參與試點篩選。
泉州市石獅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石獅市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篩選方案
為建立規范有序的危險廢物收集體系,切實解決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處理難的問題,有效防范環境風險,根據《福建省推進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工作方案(試行)》(閩環規〔2023〕4號)、《福建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推進落實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閩環保固體〔2023〕17號)和《泉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泉州市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布局方案(試行)的通知》(泉環保規〔2024〕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試點內容
(一)試點范圍
除醫療廢物、感染性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單位產生的次生危險廢物、無明確利用處置途徑的危險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單獨收集的危險廢物和具有易爆、劇毒屬性等環境風險較大的危險廢物外,可收集以下范圍的危險廢物:
1.企業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危險廢物年產生總量10噸(含)以下的小微企業,年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總量10噸以下的其他單位。
2.機關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學校等單位和社會源的危險廢物:廢礦物油、廢鉛
蓄電池和廢鎘鎳電池、廢線路板、實驗室廢物、汽修廢物、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危險廢物等。
(二)試點收集范圍
試點收集范圍按照《泉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泉州市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布局方案(試行)的通知》(泉環保規〔2024〕1號)文件規定執行,優先收集石獅轄區小微企業產生的危廢。試點單位具備收集能力的危險廢物類別必須但不限于包含附件6所列的所有危險廢物類別。
(三)試點經營規模
試點單位經營能力不超過1萬噸/年。
(四)試點時間
試點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試點單位準入條件
(一)規劃選址
申請單位應為獨立法人單位,收集貯存設施選址原則上應位于合規設立并已完成規劃環評的工業園區內,或者為二類以上工業用地或危險品倉儲用地、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三線一單”要求。
(二)人員配置
申請單位配有至少1名環境科學與工程、化學等相關專業背景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經歷的全職技術人員,所有從事收集工作的人員與申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三)貯存場所
申請單位根據申請收集規模、收集貯存量及中轉周期合理設計貯存面積,其集中收集點的面積原則上不小于1000平方米。應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防止無關人員進入貯存設施;不同類別的危險廢物應根據其特性分區貯存,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禁止混合貯存。
申請單位應設計配有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要求的包裝工具、貯存場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具有防范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管理制度;貯存場所應采用負壓,并配置相應的毒氣及易燃氣體監控、防火防爆報警裝置。申請收集的危險廢物,在貯存中易產生粉塵、VOCs、酸霧、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和刺激性氣味氣體的,要設計設置氣體收集裝置和氣體凈化設施并處理達標。
(四)運輸能力
申請單位至少配備有效防雨、防滲并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專用運輸工具1輛,運輸車輛應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所有從事收集工作的運輸車輛應與申請單位簽訂合同。
(五)處置能力
申請單位與危險廢物處置和利用單位簽訂合同,確保收集的各類危險廢物均有明確處置去向,且合同期限不少于試點期限。
(六)分析能力
申請單位具有與所收集的危險廢物相適應的分析檢測能力,不具備相關分析檢測能力的,委托具備相關資質和能力單位開展分析檢測工作,與受委托單位共同對檢測結果負責。
(七)其它
申請單位申請收集種類包含廢鉛蓄電池的,其收集網點及集中轉運點建設要求、轉運管理、信息化監督管理、試點單位責任等需滿足《福建省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閩環保固體〔2019〕4號)和《關于進一步推進落實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閩環保固體〔2019〕5號)等文件要求。
(八)鼓勵和支持國有企事業單位參與開展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
三、試點程序
(一)試點申請
試點申請單位應具備準入條件,有試點意向的申請單位可自截止日期前,對照試點準入要求和評分標準(附件3),向我局書面提出試點申請,提交試點單位申請表(附件1)、實施方案(附件2)、承諾書(附件3)及符合準入要求和加分標準的支撐材料(參考附件4和附件5)。
所有書面材料一式9份,須附上目錄、裝訂成冊、放入文件袋中,U盤拷貝電子掃描材料一并放入文件袋,文件袋應密封蓋章,我局不接收未密封的零散資料。所有資料提交至泉州市石獅生態環境局311辦公室。聯系地址:石獅市寶蓋鎮回興路792號。
(二)試點篩選
我局將根據申請材料開展試點篩選,組織專家踏勘評審和實施方案答辯。評審小組成員由2位危險廢物類環保專家(從省危險廢物類環保專家庫中隨機抽取)、2位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從市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環境技術中心1位工作人員及泉州市石獅生態環境局2位相關人員組成,邀請駐泉州市生態環境局紀檢組參與監督指導。評審結果經集體研究后擇優推薦上報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后,我局將對試點篩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確定試點單位名單。
(三)項目建設
試點單位按照試點工作方案、建設項目有關審批程序等要求開展選址論證,依法履行環評、排污許可、應急預案、安評和消防等相關手續。
(四)許可申請
試點單位達到試點要求后,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取得經營許可資格后,方可進入試點運營階段。
四、試點單位退出機制
1.各申請單位應簽訂承諾書,如存在隱瞞或提交虛假資料、未達到實施方案要求等行為,取消其試點資格,并按照評審結果依次遞補。
2.試點單位存在非法轉移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年度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考核結果不達標或連續2次基本達標的、發生重大環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服務對象滿意率低于20%、不按合約及時收集轉運危險廢物導致突出環境問題等任一情形,依法予以處理,取消其試點資格。
3.試點單位應自主經營,不得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不得委托第三方或被掛靠經營,一經發現,取消其試點資格。
4.試點單位管理要求應滿足《福建省推進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工作方案(試行)》(閩環規〔2023〕4號)等文件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滿足要求且拒不整改的,視情況取消其試點資格。
5.試點單位若存在選擇性收集其許可范圍內小微企業、社會源的危險廢物,且可能導致任意種類危險廢物收集成為石獅市管理難點的,視情況取消其試點資格。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